我觉得裁决书不公平,事实清楚,却不予支持,请大家看看对不对。
更新时间:2013-11-20 23:32:37
问题描述:
申请人于2010年4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1年8月买了社保,至2013年7月被无故辞退,并责令当天离开公司,3年多无双休日,无法定节假日,每天工作时间十小时左右,申请劳动仲裁,一下是劳动仲裁的裁决书,请大家看看裁决书有问题吗,或者说裁决书的法律依据准确吗?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4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7月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辞退,并责令申请人辞退当天离开公司。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构成,申请人被辞退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580元。被申请人自2011年8月开始经申请人同意将其挂靠在安庆天源医药有限公司缴纳社保费用,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个人应缴纳部分的费用。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在2013年7月将申请人无故辞退,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被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带通知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申请人不得重复请求,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2010年4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60(3580元/月×3.5×2)。
因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多劳多得,申请人可根据自己实际的销售情况和其本人对销售业绩的追求决定每天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年来法定休假日以及双休日和每日加点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申请人2010年4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11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将其挂靠在安庆天源医药有限公司缴纳社保费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2010年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故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也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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