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替代责任与雇员犯罪行为所致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3-10-25 11:26:17
问题描述:
雇员午饭喝酒后驾车返回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1)该起事故是酒驾,属犯罪行为,刑事判决为交通肇事罪。雇主不担责任?(2)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要担责?(3)提供劳务在吃饭喝酒之前就已经完成,后续行为与雇主无关,属于个人行为,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哪个才有理哟?雇员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外出写货至13点左右,才和朋友在街上吃饭喝酒,过后于16点左右才驾驶二轮摩托返回,不幸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雇员说“驾车返回去交写货单”;雇主却说“他不一定朝我店里走,有可能是回家或办理其它私事”。究竟该如何认定“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从一审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提供劳务在中午时分就已经结束了,该劳务并不包括返回交单的行为;酒驾交通肇事和劳务无关,完全是犯罪行为和个人行为。因此,判决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不承担责任。那么,法院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原告该如何维权?上诉有理吗?一审法院判决雇主不担责,理由是雇员不是履行劳务,是个人行为和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与雇主无关。还说要是没有介入“雇员喝酒、进而醉酒驾驶”的话才能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敬请详细解答!不需要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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