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屋租凭协议房东有权没收押金收回房屋吗
更新时间:2013-10-21 18:09:38
问题描述:
租用期限自2013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4000元整,分两次付清,每次7000元整,另付押金2000元整。租凭期间如有拖欠租金达7天的,甲方有权可自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虽说分2次付清,可是租凭上并没有写明具体交付第二次租金的日期。这样整年份的租凭协议,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并且没收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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