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10-11 09:41:51
问题描述:
在私立学校工作,2月份签合同的,时间是一年,这个学期,就是现在10月份,又要我们重新订合同,内容都差不多,但是为什么前面的没到期又要我们签新的?合同里说:“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这里是不是意思工作满12个月要多付一个月的工资给我们?学校让我们签新合同,这样是不是永远都满不了12个月?因为一学期(半年),就只有6个月,又要重签新的,永远都不用给我们经济补偿金?还有,感觉好多合同有点违法,但是自己也不懂法律这方面,也不确定。如果到时有争议,合同有违法的那这个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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