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3-10-14 19:46:17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5年11月12日借给张某一笔钱,借期一年。一年后,2006年11月张某没有还钱,但是从新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有“逾期投资回报按每月2%计算”的字样。以此作为没有按时还款的经济赔偿。重新写的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当时我要求张某写上还款日期,
但是他说过几个月就还了不用写了。我也就没有坚持。
之后过了几个月,张某还是没有还款。我开始电话催张某还款,张某找了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拖延,终于在2009年1月还了第一笔款。之后先后分8次还了部分欠款,最后一次还款日期是2011年4月2日。
之后,我希望和张某清算一下债务,一次结清,不要再拖了。双方在计算还款的算法上有一些分歧。我认为应该先还利息再换本金。张某认为应该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在还款金额上争执不下,最后本人在2011年8月将张某告到了当地的初级人民法院。
初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我败诉,理由是时效已过。
本人不服判决,于2011年11月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我胜诉。
之后张某不服,于2012年12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看到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将该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再次审理。
中院再次开庭的时候,张某在庭上说我在2006至2009年期间没有向其催要过欠款,2009年1月是他发了善心所以开始还我的钱。法官居然听信张某的一面之词,要我拿出催款的证据,都过去这么久了,我哪里还有证据。当年张某发给我的短信都删除了,到电信去要求打印短信信息,被告知电信只保留半年的信息。但是在2006至2009年期间,我确认多次催要欠款,有一段时间和张某联系不上,我还请其他同事帮忙给他发短消息,有两个同事可以证明。但是,法官一直主张我们的时效有问题,他只认可民法通则的第135条,对于民法通则的第137条和138条不认可,更加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第22条。
我很绝望,如果中院判我败诉,我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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