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
更新时间:2013-09-24 23:35:19
问题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3日,我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H24188号自卸低速货车自官当畜牧队由南向北行驶,于12事35分,行至107省道164km+250m处右转弯上省道时,遇熊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的鄂DKD770号两轮摩托车由官当向沙洋方向行驶至此相撞,造成熊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其证据有:报受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等,经综合分析:
我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注意原因;熊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程度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此事故中,本队认定:我方承担主要责任,熊某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是交警开的责任认定书,现在死者家属要求我方赔偿25万,死者26岁,男,未婚,出事前在深圳打工,双方都是农村人,我方人员已被关压13天,第13天的时候交警让我方家属签了“逮捕通知书”,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这种情况,对方要的赔偿高吗?如果法院判的话我方需要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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