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8-15 15:07:07
问题描述:
此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于此治安管理办法没有事先进行通知,我们也不知道此办法的颁布,公安机关也从未告知,现在公安机关根据此条款进行处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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