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非产权人权力
更新时间:2013-08-19 08:21:29
问题描述:
我与妻子离婚多年,现已再婚,住在女方家里,可有一房改房购于90年代初,产权证上是前妻名字,她现应由在外地长期工作居住,联系不上,于是我打算把该房改房拿来出租,但离婚前到民政局写了一份离婚协议说我放弃离婚后该有的财产,该协议被民政局收档。但现在我需要用钱,所以我想问问:
1、这份协议是否具有相当于公证的效力?
2、做为一个非产权人,即便有效会否影响我的使用权?我的使用权是否包含了我可以拿来出租的权利?
3、我现在拿来出租,如果被前妻发现是否会被她告?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5、我有稳定的工作(工资不理想),现在也住在再婚妻子的房子里,这是否会被前妻当作我有生活保障为理由使我不再拥有使用权?而我现在有糖尿病时而需要吃药,这会不会做为捍卫我的房改房使用权的依据?
6、如果都不能,那我与现妻子搬离现妻子的房子而住进该房改房来合不合法?
我现在情况紧急,望被恢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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