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三个月。双方互不赔偿。欲与甲方签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想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05-09-15 20:55:01
问题描述:
张某于4月5日进入A公司,试用期为4月5日到7月4日,为期三个月。在进入公司前张某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有这么两条规定:
(1)甲方(张某)与乙方如果觉得对方不适合,必须在签定协议一星期内提出,双方互不赔偿。
(2)超过协议一星期到试期内,乙方认为甲方达到合格作业员水平,欲与甲方签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甲方拒绝签定,必须赔偿乙方的培训费和所领工资的一半。
现在的情况就是:A公司7月8日叫张某签定劳动合同,张某于7月11日以已经过了试用期为由不想再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想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现在存在的争议就是:
(1)张某认为没有违约,主张A公司发给张某6月份的工资和7月份1-8日的工资。
(2)A公司认为有违约,主张张某必须必须赔偿乙方的培训费和所领工资的一半。
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哪一个观点是正确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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