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13-07-22 22:57:41
问题描述:
案发现场当时只有我和原告,因工作而致,原告手掌被挤压瞬间澎肿,我和原告有生意往来,关系一直很融洽,我便出于好心,将其原告载送于骨科医院,原告当时口袋并无足够人民币支付挂号费CT费用,我便帮其原告支付其医药费用,晃眼一个月过去了,原告也康复出院了,由于骨骼骨折状态过于严重,手掌便镶嵌了一颗医用螺丝,将其骨骼定位,原告出院后将其一万余元医疗费出示农医保将其医疗费向政府上报获得政府扶持的总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或是百分之三十,我也不大确定,但我得知并对实,原告确实已获得农医保上所签订的医疗费补助,事情过去大概一个半月左右,原告将其责任推卸于我,声称是我的因故将其致伤以致如今原告自行将其手掌通过司法机关凭为九级残疾,将证明给予我看。说要我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我认为此事与我无任何法律责任,我便拒绝原告要求日后大概三四个工作日之久,我被法院传票,被原告以民事案件高上法庭。人生路上我初来乍到,不知该如何辩驳,因为当时原告受伤案发现场并无旁人,路段又未装有任何摄像仪器,当时我也只是出于好心,帮原告垫下两千余元人民币医疗费,正是此举,让我有口难辩,请求法律工作者指点一二,如何应对原告的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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