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3-07-21 17:41:56
问题描述:
嫌疑人 2006年6月 犯罪 根据刑期,追诉时效应为5年
被害人于2009年11月第一次报案 公安未受理。
嫌疑人2011年11月 再报案 公安受理并立案。
目前已到2013年7月,已开庭并休庭,
刑法 88 条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 不受时效的限制。属于时效的延长。那么当公安机关立案以后 即不再符合刑法88条,追诉时效是否应该从暂停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追诉时效的中断,通常只针对刑法89条,当事人追诉期内再犯同一罪行,才不计已经发生效力的时效) 即本案中,嫌疑人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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