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矛盾纠纷未解决而引起阻工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3-07-16 14:46:01
问题描述:
涉案人:A:国有矿产所属公司
B:A公司下属的开采挖掘矿产作业队
C:A公司下属的开采挖掘矿产作业队
B与C两作业队在不同的水平区间开采作业,B与C为楼上楼下矿洞。2010年11月C公司在矿洞打通风井,将B和C矿洞打通,时隔不久,B矿洞坍塌,B多次找到C要求赔偿,并找A公司及矿产、安检等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后B一直阻挡C向外拉矿销售,2011年4月B再次阻挡C拉矿时,C公司部分员工持木棒将B公司法人及亲属打伤住院。次日,公安机关对B公司人员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也依法对A公司下属的B和C矿洞责令停工。后A公司聘请第三方勘察单位D勘探矿洞坍塌原因,D在实地勘察后只说明了勘察现象,并未划分责任(因D没有鉴定资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B公司人员被伤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现已公诉至人民法院,近期宣判。因B公司矿洞坍塌责任不明确,C公司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B、C之间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故C也一直无法生产经营。发生伤害案后,B也没有在去去阻挡,而C也担心一生产经营B便会去阻工而没有恢复生产,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对A公司下属的B和C矿洞责令停工后一直也没有下发同意复工的通知书。2013年3月,C公司将B公司控告到公安机关要求追究B公司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余余万。并将B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余余万。请问B公司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是否够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不构成犯罪,B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处B公司行为不构成妨害是否正确。
关系有点复杂,问题有点多,恳请专家依法依据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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