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履历表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退休时劳动局认可吗
更新时间:2013-07-18 12:28:28
问题描述:
个人履历表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退休时劳动局认可吗/本人从事司炉工12年,符合劳的动法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累计达到9年55岁退休的规定,个人履历表上写明1977年至1990年从事司炉工,但是有一部分单位调工资,职工登记表填写普工,工人,劳动局认为有认为填写有冲突,履历表是从来不被认可的。我又通过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我从事高温作业12年,原单位法人和同事都到法庭证明了我从事高温作业12年,法院则认为这本来就是法律事实,不符合诉的规定。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拿着判决书到劳动局去办退休手续,劳动局认为法院证明了,法院没要求劳动办理劳动局不办理。那么法院认为履历表档案写的1977年至1990年从事高温作业12年是法律事实,劳动局不认可个人履历表,请问法律专家,个人履历即然是档案,劳动局为何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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