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6月28号在北京4S店购买一新车,在4S店一同购买保险。全险。我是河北张家口人,我要开回张家口,为了顺利安全行驶回家,所以才在4S店一同购买保险。并且同4S店销售索要临时牌照,4S店当时答复不需要。为了他们的业务量,说是单子发票之类7月1号给我邮寄回去。我也觉得合情合理,以后反正要跟4S店打交道,就答应了。确实,7月2号我收到了保单与发票,保单是7月1号生效的。不料我7月4号在停车场倒车时撞到了大货车上,我的新车尾部受损严重。经协商,大车本来破车,大车不用我赔偿。当时我就报了警,交通警与110,还有最重要的保险公司。北京人寿让张家口人寿代理出了险,出了现场,做了勘察,并走了合理程序。说保险报了,什么时候有时间去北京4S店做定损,维修,理赔就可以了。7月8号我去北京4S店,理赔顾问拨打电话后,说无临时牌照拒赔。推托周旋了二天,答复明确,无临牌拒绝理赔。车子现在放在4S店修了,承诺十五天左右修好。
那么问题来了,一、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在保单记载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保单就已经生效,而认定保单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却是具有合法的号牌。这种前后矛盾的操作方式,保险公司给无牌照新车承保的目的在于揽客户却不计后果。新车没有牌照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险责任都没有问题,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但保险公司明知新车没有牌照,且没有牌照就不承担保险责任,还要承保,后期出险又以没有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并没有道理。二、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既然我的保险单已经生效,就应该得到理赔。三、在车主承保前并没有有保险公司及营销人员对“无照”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买车买保险都很痛快,只是让签字,刷卡交钱,当时为什么不做出详细解释?我觉得投保前没有明确的说明,对条款没有合理的解释,对无照上路的后果没有交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限与实现承担的风险期限不一致,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四、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辆没有取得正式牌照却给予承保,似乎保险公司只收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