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13-07-06 09:36:43
问题描述:
在一家贸易公司试用3个月(4月1日~6月30日)
6月28日时公司以我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要求增加一个月试用时间,
7月1日我上午拒绝延迟试用期,当日下午公司通知我离职并结算工资
主要问题如下
1、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帮我缴纳社会保险
7月2日我向公司提出5月6月要支付我双倍工资,并要求补缴三个月的社保
7月4日收到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内也承认了与我3个月的劳动关系。
当时与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5000元
请问赔偿是按照4000元吗?
另外当时与公司约定是按照工资来交金,
公司是否应该按照5000元来帮我补缴社保及公积金?
2、7月4日公司通知中提出是因为我造成公司损失并我个人不合格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并对我保留追诉损失权利之类等,
公司还要求公司其他同事在通知上签字,但是通知上是没有我的签字的
就是这个损失是我没有认可的
我跟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没有对我们进行培训
公司也没有给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我应该如何来赔偿公司?
按照通知中的说法要求我承担两万四千元的损失,
但是因为我的直接原因(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只有1315元。
我也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两万四千元的损失不是我的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我应当赔偿公司多少损失?
3、公司5月6月7月帮我缴纳公积金,
但是在工资结算的时候扣除了我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
另外也扣除了公司应该承担的那部分,是否应该要求公司退还公司应该承担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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