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用叉车害死男童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更新时间:2013-06-30 13:19:34
问题描述: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广东河源紫金藉的张**在商铺门口空地(非机动车道),用叉车前面的叉子将3岁半男童碰撞倒地,不施救,他在叉车上停下来,看到四周无人留意,就继续前行用叉车前轮碾压小孩腹部,然后不通知小孩家属,不报警,不抢救,把小孩藏到他店铺内楼梯转角台,再用编织袋装起,导致小孩休克死亡。直到晚上8时许才用面包车,带上锄头,将小孩载到附近一公里远的后山掩埋,并用枯叶杂草铺盖新土。任凭警察和小孩的家属亲人四处寻找二天二夜,张**也若无其事,假装不知,不去自首。张**因害怕赔偿逃避责任,再次碾压,实施杀人灭口的行为,手段残忍,丧尽天良,人性尽失。请问此行为是故意杀人吗?为何当地派出所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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