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以哪个“规定”为准
更新时间:2013-06-30 13:06:21
问题描述:
因一方债务纠纷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查封了我朋友父子共有房产。今年3月底第三次流拍(无人报名),至今快3个月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请问: 在执行中,法院以哪个《规定》为准?如何补偿案外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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