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期
更新时间:2013-06-25 15:40:42
问题描述:
2011年1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为2013年11月,若现在公司裁员(三家公司一个法人同时裁员)三家公司裁员人数20以上或到达现有总人数的10%如何补偿。还是说20人以及10%这样的标准仅限于一个公司的编制,所在公司裁员仅限个别少数人的是不是没有补偿?有的话怎么补偿,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让你走人的,怎样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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