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后的维权
更新时间:2013-06-17 12:09:23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3月1 日入职,单位迟至2012年12月20 日才签合同,合同尾页签定日期是2012年12月20日。当时单位几次威胁引诱我不签或改日期,我坚决不同意。请问大师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法第82 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 条相抵触吗。我的签定期限是2012年6月19日到2013年12月31 日,上述这种情况签合同前的9 个月能全部主张双倍吗。谢谢。我此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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