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3-06-16 23:51:59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1月1日与珠海某外资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签订离职后一年期竞业限制协议。2013年3月31日,我从公司辞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了相关交接,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我也没有违背相关协议的行为。竞业限制协议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支付是这样规定的:
1、聘用方同意,在聘用方与员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至竞业限制期届满时,由于聘用方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聘用方将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在员工离职前的月工资的20-50%范围内,由聘用方决定,或按员工离职时当地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聘用方保证,聘用方将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员工支付。
3、在本劳动合同与本协议到期之日前,或合同及协议双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及本协议之日前,由于员工工作职位与性质的改变,聘用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取消本协议的支付,员工也无需再向聘用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离职一个多月后,我问公司为什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第一条中“由于聘用方要求员工履行限制协议的义务,聘用方将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中规定,公司在要求员工履行限制义务的前提下才支付,而公司没有要求我履行该义务。
我认为公司强词夺理,既然签了限制协议,说明公司认为我有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履行该协议的条件,合同签订后,我的工作职位和工作性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且在我离职前后公司都没有明确告知我公司单方面取消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公司不具备公司单方面取消支付义务的条件(即劳动协议终止前的时间条件 、工作职位和性质发生变化的条件)。请问:公司该不该支付给我经济补偿?该如何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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