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商场内承租了个柜台,于13年4月20日合同到期。在13年2月25日转让给别人,但因对方说资金
更新时间:2013-06-13 16:20:35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商场内承租了个柜台,于13年4月20日合同到期。在13年2月25日转让给别人,但因对方说资金不是很够,先给一部分,后续的在4月1日前给清并签了《转让协议》写明对方在签定日期前付清,把我和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给对方,要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因为专柜一直是我弟在经营,我弟问过我之后,他们双方在〈转让协议》上各自签了名。但是与商场签的〈租赁合同〉又是我的名字。对方在约定日期前没有付清余款,事后也不接电话。现在我也没有和商场重新续约。现在对方起诉申请他们俩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先前给的一部分钱。请问在我弟在知会我的情况下签定的《转让协议》有效吗,并且在他们出现矛盾后我也有出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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