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乙方合伙经营一家细木工厂,我方投资38万元整,乙方投资41万元整。后因双方不和我方提出退出
更新时间:2013-06-12 18:11:34
问题描述:
你好,我与乙方合伙经营一家细木工厂,我方投资38万元整,乙方投资41万元整。后因双方不和我方提出退出经营,双方于2013年5月20号协议转让乙方一人经营,所有机器厂房以及变压器产权的一半归乙方所有,所有的土地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支付我方15万元整,另5万到2013年9月20号归还,期间无利息,剩余18万以2013年7月20号起息,到2014年5月20号连本带利一次还清,无人担保,以机器厂房作抵押。因在合伙办厂之前原厂地由我方单独经营一家旋板厂,厂房机器未全拆,变压器也是我与另一家水泥厂各站一半,所以我方在只转让变压器产权25%,原先旋板厂未全拆以及乙方以机器厂房作抵押的情况下将不允许乙方细木工厂生产,现乙方以不得妨碍其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将我方告上法庭,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胜算多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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