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婆婆与公公再婚,公公无子女,父母亡,与我们共同生活到2012年12月,公公婆婆车祸故世,
更新时间:2013-06-06 22:09:57
问题描述:
2001年我婆婆与公公再婚,公公无子女,父母亡,与我们共同生活到2012年12月,公公婆婆车祸故世,我们又全部承担了他们在医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和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现在在打理交通事故的案子,但公公的兄弟姐妹认为公公部分赔偿有他们享受,认为他们结婚时我们已成年,且他有退休金,但他们本来就鲜有来往,更谈不上照顾,我认为我们尽了赡养和送终的义务,应该有我们享受,请问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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