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因患者是肝硬化病人,医生可以用任何药物治死了也没责任的吗?
更新时间:2013-06-07 17:52:10
问题描述:
亲人因避闪学生不慎跌伤有点骨折,亲人大约有十多年的肝硬化,09年因淋湿身,晚上发烧头痛吃了医生开的退烧止痛片吃后三四天出过一次吐血。住院吃了医生开的药(双氯灭痛片3天的量,“胃友、元胡止痛滴丸、伤科接骨片六天的药量”三四天后胃痛就出现黑便,因为医生不告诉那些药有消化道出血风险的,所以病人也就以为黑便是药物着色的。再吃三天这些药后就发出大吐血抢救无效死亡。双氯灭痛片、元胡止痛滴丸和胃友患者不能吃的,吃了会引起吐血的。医学会不理医生给了什么药病人吃,就算是砒霜也好,断肠草也好,吃死了就吃死了,不关医生的事。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判定不属医疗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请问这样的条例对肝硬化患者公平吗?
医院存在问题:患者有肝硬化并消化道出血病史,入院后必要的检查不完善,医患沟通不够,病人病情观察不到位。这算是哪一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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