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被告不付原告清偿后的利息,而是起诉日起始算利息,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3-05-15 07:11:17
问题描述:
原告我,与刘是师生关系。于2010年10月29日,被告刘向李**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家用汽车,约定借款期限30天,由原告担保;2011年3月25日被告刘又向林**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11年4月4日,上述借款均由原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分文,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2011年8月31日,代被告偿还上述二笔借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还的借款1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1年4月17日起计算,另5万元自2011年8月31起计算,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是2013年3月8日起诉的。
由于原告代偿还借款后,未与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催告后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原告催告后的2013年3月8日(起诉日)妈计算。
被告人都找不到了,电话打了就讲了“我没钱”。怎么约定?
而法庭的判决是: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刘、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上元担保代偿款100000元及自2013年3月8日(即起诉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刘、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法院。
龙岩市的武平县十方法庭判被告不付原告清偿后的利息,而是起诉日起始算利息,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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