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日2012年10月31日前,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3-05-09 19:46:11
问题描述:
1.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日2012年10月31日前,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超过12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3年4月27日开发商发信息4月28日收房(正好是交房违约的180日内),我28日让开发商给我房产证我去办转移登记,他们说现在没有大证,我们3个月内帮你们办理房产证,交房后3个月帮你们办证是法律允许的。那合同为什么有产权登记的约定,难道真的是他们没有违约责任了吗?请教律师大人帮我解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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