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补办结婚证。现在女方以购房款是婚前财产为由,请问我该这么办?
更新时间:2013-04-24 18:03:46
问题描述:
原。被告在1998年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在1999年下半年同居。在2000年7月份生一女儿,因为岁数不到没有办理结婚证。在2004年6月份在天津买了一套商品房(分期付款).房本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在2005年补办结婚证。同年生了二女儿,2008年来到石家庄,2010年卖了天津房子,拿天津房子的钱在石家庄买了房子(首付)。房本上有双方的名字,因双方感情破裂,现在女方以购房款是婚前财产为由,吧男方告诉法庭。请问我该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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