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12年8月10日与甲方签订了宾馆热水系统(总价:27000.00元)购销
更新时间:2013-04-26 15:39:17
问题描述:
律师:
你好!我于2012年8月10日与甲方签订了宾馆热水系统(总价:27000.00元)购销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我方(乙方)在2012年10月15日前提前安装好系统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但是甲方却没有按合同履行付款。合同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定金款:伍仟元整(5000.00),工程机组运到工地后甲方另付给乙方:壹万贰仟元(12000.00)做为购买材料以及进度款,余额的壹万元(10000.00)待机组安装完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机组在安装好交付甲方于2012年12月24日开张营业使用,十五天之内验收,逾期视同合格,所欠工程款同时要全部付清。)
现在我追讨所欠余额到现在,甲方都是以没有钱为由拒付,被逼无奈我要求甲方写欠条,在写欠条时欠款人是他们三个股东签名,之前签合同时是其中一位股东签名办理的,不知他们这样办对我方来说是否合适呢?如果以后我以欠条逾期起诉他们,他们会互相推卸责任吗?或者我不要他们写欠条,到时我以合同的付款方式来起诉签合同的那位股东,这样对我来说是不是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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