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使用权可分割继承吗?
更新时间:2013-04-08 14:43:58
问题描述:
父母和我是同在一个单位##公司。 1992年,我夫妇借钱以我父亲的名义(按全家祖孙三代五口人,父母,我夫妻和儿子)交了单位的集资房。1999年父亲去世,2006年。我姐唆使我年近八旬的母亲和我解除一起共同生活四十年的收养关系。并强制将我母亲藏匿以便操控。随后就起诉我【侵占该集资房】。 单位给我出具了该房属于使用房,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定性证明。我姐败诉。07年我姐又以此房参加过房改。5年后产权归个人,【属于私房】,自己是母亲的独生女,要求【继承活着的母亲房屋】。历时5年,经过区法,中法,高院,又回中院。均败诉 。2011年10月。我母亲在老年公寓痛逝。该住房现在还没有【属于自己的私有房地产证】。2013年3月。我姐又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要求将该房的使用权分割继承。原被告以六分之五,六分之一分割。【对现有集体,单位的公房分割】。一;对单位已明确【使用房性质的房产】能作为遗产继承吗?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二;2011年我母亲去世,在事实上与公房,产权单位之间的房屋使用关系同时终止消失。【即该房屋不是我母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是国家集体财产。不在遗产范围之列】何有法定继承?三;我现在仍是单位职工,(自1992年居住至今系自然房屋同住使用人)符合单位相关继受使用原住房的规章制度【已明确继续使用权的条件及资格】。且我姐离婚后单身一人。在她所在单位(@@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一套住房【@@大道39号27号楼1单元4号】。我姐何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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