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处罚问题咨询
更新时间:2013-03-24 10:39:57
问题描述:
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管理科于2013年3月4日,对乌鲁木齐市xx进行了消防例行检查,在消防例行检查中我公司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管理科依法对我公司点进行临时查封,以消除不安全火灾隐患。要求我公司清理清除占道物品,恢复畅通消防通道,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管理科的要求,加装防火隔离通道,并加装通风排烟窗口。
3月7日我公司按消防要求,进行了整改总计2560元,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管理科于3月11日对整改进行检查并与3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条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百花村第四层、五层、六层七层相同位置的租户,按条例下限处以五千元罚款;
在接到消防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现场,我公司就向消防科提出异议,认为处罚对象应该是房屋所有人,我们只是租户,不该处罚我公司。但消防科回复我们是针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至于是否由房东承担,这个需要租赁方和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决;我公司与房屋所有人田xx 及代理人邓女士 多次联系均无果。
由于此次消防处罚涉及xx多家违法商户,处罚均以违法下限5千元处罚,现已有部分商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请问此次消防整改2560元和5000元罚款应该谁承担?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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