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给我哪些补偿?
更新时间:2013-03-24 16:31:01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2月15日到一单位工作,每天从上午9时工作到次日9时(24小时),每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无节假日,节假日无加班费。2012年4月份前每月基本工资1900元,加上提成共约2000元,2012年5月份起每月基本工资2300元,每月提成约400元。单位于每月的15日将上个月的工资打入我的银行卡。单位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没为我交任何保险、养老金。2013年1月初,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请求只工作到春节前。一个多月后单位也没批准我辞职,只告诉我春节后单位将招工,招工后有人接我的活才允许我走,但不承诺具体时间,多次询问均如此答复我。没有办法,在2月17日领了上个月工资后,我只好不打招呼走了。走时单位还欠我2月1日至16日的工资(约1500元)。还有我刚到单位的时候,单位收了我500元的被褥及工作服压金,承诺辞职后把东西交回即把压金还给我,但没给我收条。现在我向单位要那半个月的工资和压金,单位领导说不给。请问:1、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2、单位是否有权不给我那半个月的工资?3、单位应给我哪些补偿?如何计算?4、我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来维护我的权益,维权时应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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