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遗失的补办
更新时间:2013-03-20 09:01:05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是98年领取结婚证的。由于家庭搬迁遗失结婚证,现存在一本相片页撕毁一半的女方结婚证(保留有女方照片)和复印件。现去县民政局办补证。他们要我回去原登记乡镇民政办取结婚证档案。我们去取档案时,发现镇民政办把档案遗失了,后镇民政办根据我们复印件和亲属作证情况下出具了我俩于某年某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证明。在去县民政局再次办理补办证时,办证人员说我们没有档案是假结婚不予办理补证,我们多次与之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找县民政局局长反映,却被局长骂我们有意刁难他们。最后,我只好搬出《婚姻登记条例》,局长和办证股长才改换口气,说可以办理补证,但必须拿出下面三个证明手续(注:我叫他们写在一张纸上):
1、原结婚登记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原结婚档案遗失原因)。
2、公证处公证。(注:在此办证股长说是,第 1 个的“原结婚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拿去公证处公证,证明是真实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这里搞得我花了 300.00 公证费,我想来想去,这里有问题呀!)
3、人民法院确认此结婚登记日期是产生法律效办的。
在此,我就很糊涂了。我查阅了相关规定,怎么没有这些第 2、3 条的证明手续呀?
此时此刻,真的是求天不应,求地不灵呀!!!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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