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3-03-16 16:54:34
问题描述: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8日到东莞市虎门**电子厂(被申请人)上班.工作至2013年3月14日共4.5个月,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3月14日止两倍工资差额10612元;
被申请人长期要求申请人超负荷加班,导致申请人休息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且加班工资(平时加班8元/小时,周日加班10元/小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加班9.48元/小时,休息日加班12.64元/小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平均工资为1100 94.5*9.48 82*12.64=3032元 ,而实际平均工资为20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故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3月14日止4.5个月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部分共4329元.
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以无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但工资结算无故扣款15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无故扣款150元
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3月14日止3.5个月应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损失,共计2547 元.
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3月14日止3.5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共计371元,
请问在劳动仲裁申请书这样写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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