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当时也没有声明包里的物品时什么,还是在经销商那,我认为他这个证据不足以证明包中的物品。
更新时间:2013-03-16 12:30:58
问题描述:
我是某网吧收银,前不久的一天。一个客人将一个手提电脑包交给我同事代为保管,在接受物品的时候我同事没有核对包里的物品,客人当时也没有声明包里的物品时什么,后来在下午另一个客人来领东西的时候一起冒领走了,因为我同事在我不在的时候又接收了一个客人的物品。同事没有告诉我寄存的物品属于不同的人。后来电脑包丢失的客人向我提出赔偿要求。说他包里有价值495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我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丢失的电脑包中有他所说的电脑。他就说他有购买的笔记本的发票存根。还是在经销商那,我认为他这个证据不足以证明包中的物品。于是予以拒绝。不知道我的做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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