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我想起去年一个未正常交易的采购订单:由于对方不交货
更新时间:2013-03-14 21:29:26
问题描述:
本月我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而之前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开庭,收到法院通知书才使我想起去年一个未正常交易的采购订单:去年我司采购员向南海某五金厂发出两张两万的铜合页定购单(是表格式的通知单,非合同书,单价是3.4/个),属初次合作,在手板确认后,对方老板第一次送货2000到我们仓库,由于品质不达标,我们品检和采购员当时就同这老板沟通比较多,对方当时就不是十分乐意改善,而货物急用,为不戳伤对方做货信心,我们即日付了货款,之后对方没有再交货,由于交期急迫,我们曾多次催货,对方没有来货,之后被催货时就要求我们先打款才做货,对方之后不曾再来我司,由于对方不交货,我们被迫中途找他家开模做货,此事就此不了了之,现在却随同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来我司要求直接履行执行通知,支付对方125197.2元,这是什么逻辑? 什么法规? 我们本来因对方接单不做货已经多付出人力物力,本应属我方申诉对方欺骗才对,是不是? 现在的法院凭什么条件审判? 对方没有送货,没有送货单,法院凭什么凭据裁决? 对方接单这么久都不曾交货,法院岂不是黑白颠倒? 见风使舵? 真是气氛!期盼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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