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被告不确定表述能证明诉讼时效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3-03-22 19:12:46
问题描述:
本人2010年11月22日向放贷人借款现金四万元整立据五万的借条并约定一月后归还。然一月后无力归故还放贷人要求每月必须支付一万所谓的利息直至到那一天五万全部还清。本人便从10年12月开始往放贷人提供的其本人卡号每月打一万。(11年2月有没有打款记忆很模糊)后实在无力这样偿还加上还有其他债务选择了“跑路”。今年一月30日放贷人向法院起诉,本人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在答辩状里写过:印象中11年2月好像有打款这样的话,对方借此话辩称没有过诉讼时效......请问这样能借用本人不确定的表述作为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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