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做算不算恶意中断合同
更新时间:2013-03-05 22:36:56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平常用心工作、用心生活,为人踏实肯干,从来都不耍奸使诈。但是近日我遇到了一件很为难的事,希望得到各位朋友的指点和帮助。
情况是这样子的:
我与现在的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第一份为期两年(2010年3月3日~2012年3月2日),第二份为期五年(2012年3月3日~2017年3月2日),第三份为期两年(2012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5日)。为什么会有第三份合同呢?原因是这样子的,我所在的公司欠薪长达数月,使我的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2012年10月23日公司以裁员为由要求我办理离职手续,说是签了才给发放工资,受公司逼迫我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申请报告上我有注明是被迫的),公司在离职证明上书面承诺于2012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欠我的6个月工资共计三万多元(工资结算至2012年10月31日,除此之外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我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之后,公司就到劳动部门办理了退工手续、停止交纳我的社保,但是到了2012年11月15日那天公司分文未付。应公司要求,离职23天之后我跟公司恢复了劳动关系才有了这第三份合同(离职这23天我一直在家待业,没有到任何公司上班)。
现在公司又以裁员为由口头要求我离职,并停止了我的工作任务(到今天为止他们还欠4个月工资没有发给我)。我知道这次不能再上当了,但是我应该怎么做呢?请问我的工龄应该怎么算?如果按入司日期计算已经超过3年,如果按第三份合同只有3个多月。合同中断之后还能连续计算或者累加计算工龄吗?公司的做法算不算恶意中断呢?如果要我离职他们应该补偿几个月的工资给我才合适(我在工作上既没有范错误也不是没能力,更没有其它诸如治安上的问题,是他们单方面赶我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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