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这样裁决正确否
更新时间:2013-03-02 16:29:40
问题描述:
我女儿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告知书违法,补发工资、补办社会保险仲裁委书面通知,受理,按照劳动仲裁办案规则30条(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我的申请在时效期间内。用人单位仲裁开庭当庭提交答辩书,反诉我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以此驳回我的申请。按照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我认为,仲裁委的决定是错误的,请问对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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