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3-03-01 11:27:20
问题描述:
某企业通过合理的手段向银行贷款,但没完全按照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拿出去一部分放高利贷了,2013年现在造成贷款收不回来。信贷员王某是该企业上一任信贷员,在2011年底就完全交接工作给下任信贷员,经王某发放给该企业的贷款都已经本息全部收回。但该企业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追查其转换贷款用途是从上一任信贷员王某管理期间开始的,并且王某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完全监管到位。(注:王某仅是信贷员,无审批、发放贷款的权利,并且贷后监管也是按要求汇报后处理的) 请问律师这样王某有犯罪吗?什么罪?如犯罪会怎么定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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