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签订的合同是6.5小时制,而且公司不为这个时段的劳动支付加班费,是否违法劳动法
更新时间:2013-02-26 16:20:19
问题描述:
我在xx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的一个门店上班。
入职时签订的合同是6.5小时制,可是门店却已活没干完为由加班。其中分早晚班,早班本是8:00-15:30,却因公司配送货物不能更早到店,早班需等货物到店后全部上货完毕才可以下班,最早也是18:00才下班,而且公司不为这个时段的劳动支付加班费,请问是否违法劳动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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