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老公有前科,08年刚放出来的,现在又因抢劫被抓了,请有一律师,但他说会判无期,叫我走关系,我这有起诉书一份,望各位律师能帮我参考参考,我在这谢过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王某《我老公》黄某,韦某,何某,唐某《另案处理》商议冒充警察到高速公路上抢劫运输货车上的冷冻肉类货物,2012年7月25日唐某租用一辆轿车,准备了警用工具,搭乘被告人王某《我老公》,黄某,韦某,何某决定实施“吃货”行动,被告人王某《我老公》及唐某安排被告人何某再去租一辆小轿车,并在南梧高速公路上的“三岸”服务站寻找”吃货”目标和看风《看是否有执法警察巡查》,然后伙同被告人黄某三人到南宁接被告人韦某在南梧高速公路的伶俐互通《地点》路口发现了驶往横县的冷冻货车,即通知唐某及王某《我老公》开小轿车来接应,告知何某赶到横县路口看风,唐某开着小轿车搭乘王某,黄某,韦某追赶冻货车,在南梧高速贵港路段,王某,黄某,韦某,使用警用停车牌以警察名义叫停货车,唐某开小轿车开到货车前面拦截,货车被迫拦停,王某,黄某,韦某伙同唐某持警用电棍威胁司机某某下车,强行押上小轿车,用手拷拷住司机,随后唐某开小车,黄某持电棍将司机押往横县高速出口附近路边看守,韦某开货车与王某开往横县高速出口,由开另一辆小车的何某带路把货车带到横县城区的一个停车场。王某与唐某通过联系他人,把货车上价值人民币三十一万五的冻肉类搬到另一辆车接货上,事后,唐某销脏地十五万元,黄某,王某,何某各分得2500元,韦某得10000元。认定以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院认为,王某,黄某,韦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黄某,韦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