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13-02-21 23:19:10
问题描述:
1985年我到枣庄市机床厂工作【国营企业】,2001年企业改制后,公司效益不好,2003年3月以后待岗。2005年12月27日接到单位通知,2006年1月3号,单位报到,按照企业规定交纳2006年的社会保险金。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2006年1月17日,收到【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委托律师到枣庄市劳动保障局问询,答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2月向枣庄市劳动仲裁委申诉。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下达【2006】枣劳仲案字第22号仲裁书,认为“企业有权对我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即出具[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没上诉
2008年1月我不服枣庄市劳动保障局出具【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失业证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枣庄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失业证明,判决枣庄市劳动保障局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不立案。 2009年 8月枣庄中院要求我修改行政诉讼状,放弃行政赔偿后。指定薛城区法院审理,2009年12月薛城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口头裁定不予受理。 2010年4月薛城法院补作出【2009】薛行初第138号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枣庄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后,中院立案庭答应:“你到薛城区法院拿裁定书”。2010年6月19日,薛城区法官向我送达【2010】枣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以后,我向中院承办法官询问【2010】枣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案情,法官自称没办过此案。二审是薛城区法院办理,可能是假案。 枣庄市中院的【2010】枣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2006年1月17日,我收到【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故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计算,你于2009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中院认为我2006年1月收到【2005】枣劳鉴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即起诉枣庄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解除我的劳动合同。那么2006年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向我下达【2006】枣劳仲案字第22号仲裁书可能错了,可枣庄市劳动仲裁委不给重裁,认为没裁错。我想问如何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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