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的这种做法对吗?
更新时间:2013-02-02 18:02:17
问题描述:
我所签署的拒绝做结肠镜检查。拒绝使用激素治疗,后果自负的签字。在司法鉴定中心看医院的送检病历时发现没有了,后经多次找医院最后在双方查证中,医方承认确有此事,但在签字日期上发生了矛盾,形成文字后,经递交法院经判定以我的日期为准,法院随即将取证和判定结果送达到鉴定机构,然而司法鉴定中心都以法院没有注明作为本次送检材料为由不予采信。请问,鉴定机构的这种做法对吗?法院出具的执证材料并呈送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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