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出纳,12月份离职的时候现金与账目不符,要不就报案处理,我这边属于犯罪吗?是否必须按照他们说的去做?
更新时间:2013-01-28 20:01:35
问题描述:
我是公司的出纳,12月份离职的时候现金与账目不符,现金多8000元,于是查账,发现有一笔费用重复记账,7月份记了一笔17500元的支出,8月份又重复记了一次,公司要告我做假账,说是盗窃、职务侵占,而且查账期间我还找出两笔支出未入账,一笔是工资总数错误漏记1500元,一笔是购买包装的余款(找厂家开的收据,未签字报销)4500元。现在公司要求我把17500元交上,然后再找审计公司审计,说是审计过后把剩下的钱给我,要不就报案处理,而且说是因为我做帐出错,公司本来不用审计,现在必须审计,审计费和诉讼费也会让我出,这是合理的吗?我这边属于犯罪吗?是否必须按照他们说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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