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1-24 18:19:13
问题描述:
麻烦各位法律专家帮我看看!现在这里谢谢了!
本人与校方的合同将在2013年的1月底截止。我在2010年5月初进到学校,当时老总说是帮忙,会给报酬,但不是开学上班时候的待遇,具体多少也没谈,也没签订合同。2010年5月至6月这段时间,不是去实习,因为之前在别的单位也工作过的。这两个月我上的都是全日制的班。之后财务算的时候只给了周末加班的工资和几个节日的补助,没有给正常的工作日的工资,总计未付两个月的工资。2010年的7月和8月是暑假,学校放假期间,我也那里值班至少有半个月,校方给了半个月的加班的钱补贴。2010年9月才正式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办理了五险一金。合同到期后又陆续签订了2个合同,目前合同到期,要离校。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有权索要这部分薪水,未过诉讼时效是吧?
2、我要索回2010年5月至6月的工资。这几个月都是在做行政的事,9月才是正式上课。这个期间的工资标准我应该怎么定呢?按行政人员还是按教师的标准? 是按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按照法律,建立工作关系后就应该在30日内订立合同。因为没有订立,我能要求2010年5月至8月这4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4、7月和8月在暑假期。校方只给了我加班的工资。按照教师法,教师享有带薪年假。我能根据这个法律要求校方的工资吗?如果学校要给,是按行政人员还是按教师标准?
5、这4个月的五险一金我有权要求校方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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