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司现金
更新时间:2013-01-16 13:03:38
问题描述:
我公司属于餐饮业副总和收银从2009年-2013年1月12日前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司现金。详情如下:在我公司消费满100员返代金券30元,有些客人不知道或外地来京客人有急事来不及要他们将券不作废留着下次来用餐的客人有付现金就用券抵现金用券做账现金据为己有,我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发现,据现在收银交代只套取2次,上任收银说在职期间副总套取现金多次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副总应判处那种罪行刑期多少,套取现金金额不少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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