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更新时间:2013-01-09 20:53:03
问题描述:
蔡总、曾总:
1、 本人因公司以变换工种为由而降工资,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2013年10月10日
2、 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已于2013年1月1日前与周兴福交接完工作。
3、 本人工作已交完,所以请公司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请于2013年1月10日(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30分(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2013年1月8日
公司旗下有两个公司,我是公司库房主管,之前公司在干部会议上说要调我到另一个公司任职,职务不变,现在突然降薪降职,我问公司原因他现在说能力不够。
我把解除劳动合同用特快专递发给公司,今天老板找我谈话,说工资可以给我,年终奖要扣一半,但必须写一份自愿离职报告,请问律师我该怎样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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