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解除条件的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2013-01-04 11:16:33
问题描述:
一、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立即失效,甲方无须发解除合同通知书给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
1、乙方擅自改变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
2、签订合同时用假身份件、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合同时使用无效(失效)身份证、或者因信息变更等原因重新办理身份证,而不提供新办理的身份证。
3、乙方如果未按照第七条约定向下一届乙方收取转让费,在甲方通知乙方应退还多收的转让费之时起,24小时内乙方仍然不退还多收的转让费。
4、乙方若再次装修改变店面原状、变更店名,或者更改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法定企业的可以更改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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