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无效?
更新时间:2012-12-22 00:14:29
问题描述:
医疗损害诉讼的一审开庭中,法官总是不让我对区、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做质证。理论上,这样的判决是无效的,可法官就是这样判了,我怎么办?
人人都知道可以上诉,可上海的情况就是照鉴定判。他们当然知道这样做不对。会在程序上做文章。那天开庭,我把要说的话打印成文件给法官的,其中当然有对鉴定的异议。法官当场也不看。庭审飞快的进行,我提的要对鉴定质证,法官马上说庭审结束了,不让质证,我怎么办啊,后来我干脆拒绝对庭审记录签字。这样有用?
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应该主动说,现在进入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应该放在哪个阶段进行。在原被告辩论前还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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