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遗产分配公证书的撤销流程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25 16:09:37
问题描述:
家族老人育有子女共4人,曾于20年前进行过一次遗产分配公证,大致内容是三个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均将自己的继承权转移至次子名下,同时仅口头约定由老人次子需代其兄姐履行物质赡养义务(除次子外其他人均未明晰公证书内容即签字、手印,次子带老人去的公证处且独自收藏公证书,除次子外无人知晓在哪家公证处办理的)。
现考虑为避免老人身故后出现次子提出“赡养老人每人都应有份(法律规定),四人应当平均分担老人的医药、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一但次子提起诉讼,其他子女必败无疑。而现在次子拿着公证书原件不肯交出。
现老人也心生悔意,希望能够办理再次公证以声明前次公证作废,但是经咨询公证员,对方称必须由当事人(由其是受益人)拿公证书原件去原公证处办理原公证书的撤销,不可另立新公证书声明前份公证书作废。
请问各位老师,如何才能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做些什么补救措施,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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